來源:廣東文藝網
時間:2025-11-26
人工智能(AI)技術的飛速發展,正深刻改變演藝行業,通過深度學習創造出栩栩如生的“數字替身”已成現實,但這項技術在提升創作效率的同時,也因“AI換臉”“聲音合成”等應用引發了諸多侵害權益事件,例如演員溫某的肖像被AI技術生成后用于商品銷售,運動員全某具有獨特辨識度的聲音被AI“克隆”并用于商業賣貨。鑒此,本文將探討AI應用下演藝人員的風險防范與權利保護策略。
一、演藝人員在AI時代面臨的法律風險解析
(一)肖像權侵權風險
《民法典》第1019條明確規定,未經肖像權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開其肖像。肖像權的核心保護在于“可識別性”,只要AI生成的形象能夠讓公眾清晰關聯到特定自然人,即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肖像范疇。此前溫某的肖像被AI技術生成并用于商品銷售,相關主體未取得其本人同意,這種利用AI技術偽造他人肖像用于商業牟利的行為,直接觸碰了肖像權保護的法律紅線。無論是直接“AI換臉”將其肖像嫁接到營銷素材中,還是生成具有溫某高度個人特征的虛擬形象,只要未經授權,都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犯。
(二)聲音權侵權風險
《民法典》第1023條規定,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執行,這一條款在全某聲音被侵權事件中得到了直接體現。演藝人員或公眾人物的聲音往往具有獨特辨識度,是其個人標識的重要組成部分,更蘊含著潛在商業價值。全某的聲音因賽事表現而被大眾熟知,其獨特的音色、語調形成了專屬個人的聲音標識,相關主體未經授權,利用AI技術“克隆”其聲音并用于商業賣貨等,即便未直接使用全某的姓名或肖像,仍因侵犯聲音權需承擔法律責任。這種“只聞其聲”的AI濫用,同樣屬于對自然人人格權的侵害。
(三)名譽權等人格權的衍生風險
AI技術的濫用還可能引發名譽權等衍生侵權風險。例如,若將AI生成的溫某肖像與虛假的負面商品評價結合,或用克隆的全某聲音發布違背其真實意愿的負面言論,都將嚴重降低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,構成名譽權侵權。這種侵權行為不僅會對當事人的個人聲譽造成損害,還可能引發大規模輿論危機,對其職業發展產生長遠負面影響。
二、演藝人員面對AI“克隆”類型侵權的應對策略
面對AI技術帶來的新型侵權風險,演藝人員及其團隊應主動構建權利保護體系,結合溫某、全某案例反映的問題,從源頭防范到事后維權形成完整閉環。
(一)審慎簽訂授權合同,明確授權的邊界
授權是風險防范的核心,演藝人員在涉及肖像、聲音等個人特征使用的合同中,必須明確約定授權范圍、使用目的與場景、授權期限,留意“永久性授權”“概括性授權”等條款,認真考慮是否符合本人意愿。同時,合同中可加入AI技術限制條款,明確禁止對方將其肖像、聲音數據用于AI模型訓練,或對“數字替身”的修改、二次傳播進行嚴格約束,從源頭阻斷權利濫用的可能。
(二)主動聲明權利,強化證據留存
演藝人員可通過官方賬號、行業協會等渠道發布權利聲明,明確告知公眾其肖像、聲音等個人特征的授權情況及侵權責任,對潛在侵權行為形成震懾。同時,需系統性留存自身的影像作品、聲音素材、商業合同等原始資料,建立個人權益數據庫。在涉溫某與全某的侵權事件中,這些資料將成為證明權利歸屬、侵權事實存在的關鍵證據,為后續維權提供有力支撐。此外,可定期對網絡平臺進行監測,及時發現未經授權的AI濫用行為并固定證據。
(三)果斷依法維權,向平臺舉報并采取法律行動
一旦發現侵權行為,應摒棄“息事寧人”的心態,立即采取行動。可通過向平臺舉報投訴,要求平臺下架相關侵權視頻,也可搜集證據后聘請專業律師向侵權方發送律師函,要求其停止侵害、刪除侵權內容并賠禮道歉;若侵權方拒不配合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主張賠償。
三、結語
溫某肖像被濫用、全某聲音遭AI“克隆”的案例警示我們,技術的發展絕不能以犧牲個人權利為代價。AI技術在演藝行業的應用,必須建立在尊重和保護演藝人員合法權益的基礎之上。律師也在此呼吁,平臺應加強監管,清理相關侵權主體,下架侵權視頻,讓數字時代真正成為保護個人尊嚴與價值的新時代。